欢迎访问信访局网站
  1. 本站支持IPV6
  2. 繁体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告公示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须知

发布时间:2016-03-02 16:2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须知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严格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范围和信访程序,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应当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受理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符合《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至第(四)项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范围;对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或举报、咨询、批评建议类的诉求,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受理后尚未处理结束的信访事项不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范围。

2.申请时效。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处理(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当面口头或书面向作出处理(复查)意见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3.申请需提供的材料。一是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含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反映的问题、请求复查(复核)的事实和理由,当面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的均需申请人亲笔签名确认;集体访的推选5名代表,由5名代表在申请书上逐一签名确认和集体访所有人员的签名信访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递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二是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人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如有代理人的,代理人也需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集体访信访事项需逐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三是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供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书、请求复查(复核)事实和理由等必要的佐证材料。

4.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核,信访事项符合复查(复核)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行政机关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的,待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受理。

 

编辑:复查复核处

来源:复查复核处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

无锡普法

无锡普法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