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土空间规划许可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06 11:4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7238/2026-00005
- 生成日期
- 2026-05-06
- 公开日期
- 2026-05-06
- 文件编号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为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规划许可管理,持续提升规划许可服务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核定规划条件(一)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是核定规划条件的法定依据,不得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管控要求之外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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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规划许可管理,持续提升规划许可服务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核定规划条件
(一)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是核定规划条件的法定依据,不得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管控要求之外的非空间治理内容纳入规划条件。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推进“规划条件+建设要求”工作机制,依据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等意见,将需要在规划条件核定阶段一并提出的非空间治理内容纳入建设要求,并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由提出建设要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监督实施。
(二)地块涉及混合兼容用途的,依据详细规划和地方管理规定,可在规划条件中确定不同用途的混合兼容比例和对应管控要求。依据详细规划,对开发经营类多宗出让地块实施统一规划、合并出具一个规划条件的,应当分别提出整体和各宗地地块的控制指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突破各宗地地块控制指标。
二、依法实施规划许可
(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应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重点审查项目建设依据是否充分,项目选址选线是否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层级不一致的,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或选址意见后,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依规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按规定仅需办理用地预审或规划选址的,应在证照或文书上明确。
(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以详细规划或达到详细规划图则深度的村庄规划为依据,符合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等规定的规划管控要求和相关技术管理规定要求,不得以其他规划、实施方案或地方性文件规定作为直接核发许可的依据。
(三)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以详细规划(村庄规划)、“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为依据,不得以其他规划、实施方案或地方性文件规定作为直接核发许可的依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据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为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以外的其他乡村建设项目统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便建设单位(个人)后续申请开展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等。
(四)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区等建设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标准,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和电动自行车换电设施规划用地保障。强化规划管控,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扎实做好电动自行车、高层建筑、城市燃气管道、住宅小区防盗窗等领域安全治理工作。
(五)强化规划许可全流程监管,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事项纳入全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测监管系统,获取自然资源部统一配置的电子监管号作为其证书编号。启用电子证照的,应采用自然资源部统一监制的样式。
三、严格开展批后监管
(一)合并开展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分期开展规划核实的项目,具备条件的可同步分期开展土地核验工作;未同步分期开展土地核验的,应在前期规划核实合格文书上明确在最后一期规划核实时开展土地核验。
(二)落实《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自然资办函〔2022〕576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规划实施公示公布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3〕1133号)要求,规范开展各类审批事项的公示公布。
(三)强化规划许可与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衔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建设行为,属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职责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查处;属于地方其他部门职责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要及时移交其他部门查处,协同做好相关项目规划许可情况核实,不得只审批不监管、只管合法不管非法。
四、切实提升服务保障效能
(一)健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豁免制度,各地应参考省级制定的规划许可豁免建议清单,结合实际细化相关管理要求,出台豁免清单并公布实施,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豁免清单内的项目实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得影响市容市貌、不得侵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且应符合相关部门管理要求、满足相关行业规范要求。
(二)强化部门协同,积极配合、深化推进高效办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高效办成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等“高效办成一件事”事项,聚力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
(三)对相关行政审批和规划执法职能由其他部门行使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密切协同,确保相关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14日。
附件: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豁免建议清单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