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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法治化】信访有法可依  违法有责必究

发布时间:2026-07-17 09:1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依法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维权绝不能“越界”。本专题将陆续发布违法信访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为鉴。希望通过这些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引导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共同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一

  2021年7月以来,宜兴市信访人郭某某因对与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不服,频繁走访各级信访部门,在多次向其宣传政策后,仍采取越级上访、滞留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施压,扰乱社会秩序。2026年7月,郭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滨湖区信访人冯某某,因不认可专业机构鉴定结果,多次到非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意图通过缠访闹访等形式施压。2026年5月,冯某某因扰乱国家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三

  2020年以来,新吴区信访人杨某某因对房屋征收补偿不满,虽已有法院裁定,且相关部门也多次向其释法明理,但其仍频繁越级走访、前往非接待场所走访,扰乱了相关单位秩序,造成不良影响。2026年6月,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公民开展信访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逐级、有序、文明、理性表达自身合法诉求,自觉维护法治化信访秩序。对诉求已依法终结仍反复缠访闹访、越级滋事、扰乱单位办公秩序等各类违法信访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行为人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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