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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内容问答

发布时间:2016-03-02 16:1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内容问答

1.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义。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的重要机制。

 2.信访事项三级终结的含义。

指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有权处理行政机关依法按政策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复查、复核三级意见的过程,也称信访三级终结程序。

3.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顺序。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受理:

(1)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处理意见不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受理其复查申请;

(2)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同级组织处理意见不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受理其复查申请;

(3)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同级组织处理意见不服的,由市人民政府受理其复查申请或向省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4)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意见不服的,由市人民政府受理其复核申请;

(5)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复查意见不服的,由市人民政府受理其复核申请或向省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6)对市人民政府复查意见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

(7)信访事项办理行政机关属于系统垂直领导的,复查机关为办理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机关为复查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4.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重调查、重证据。各级行政机关在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复核过程中,必须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5.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1)受理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符合《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至第(四)项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范围;对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或举报、咨询、批评建议类的诉求,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受理后尚未处理结束的信访事项不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范围。

(2)申请时效。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处理(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当面口头或书面向作出处理(复查)意见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3)申请需提供的材料。一是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含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反映的问题、请求复查(复核)的事实和理由,当面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的均需申请人亲笔签名确认;集体访的推选5名代表,由5名代表在申请书上逐一签名确认和集体访所有人员的签名信访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递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二是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人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如有代理人的,代理人也需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集体访信访事项需逐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三是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供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书、请求复查(复核)事实和理由等必要的佐证材料。

(4)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核,信访事项符合复查(复核)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行政机关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的,待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受理。

6.信访终结及效力。

(1)自行终结。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之日起 30日内,未依照《信访条例》规定向作出处理(复查)意见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依法成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这种情形属于该信访事项自行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2)宣告终结。指信访事项经过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复核意见依法成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这种情形属于复核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依法宣告终结。经过信访三级程序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7.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不予不再受理情形。

(1)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包括已经、正在、应该三种“时态”,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向有关的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

(3)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

(4)反映诉求明显歪曲事实、主要材料明显不真实、事实不清。 

(5)举报、咨询、批评建议类的诉求,和尚未处理结束的信访事项。

(6)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等其他情况的。

(7)超越职能部门法定职责权限。

8.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撤回申请。

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递交书面撤回申请。撤回申请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自递交撤回申请之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即行终止。

 

 

编辑:复查复核处

来源:复查复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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