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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放生”后果难测 市民建议:采取综合措施予以规范

发布时间:2018-05-04 16:2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近年来,无锡市民“放生”行为有增多之势,一些善男信女举家或结伴前往太湖、蠡湖等开放式水域,开展较大规模的“放生”活动。对此,一些市民深表担忧。九三学社无锡环保委员会社员、无锡市市政研究设计院高级工程师许怀明,近日通过本报“人民建议征集”栏目反映,这类“放生”行为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甚至会影响附近居民的生活。他建议相关部门,采取综合措施对随意“放生”行为加以规范,防止出现生态灾害。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市民比较热衷的“放生”地点,除了太湖沿岸地区,市区主要集中在金城湾公园内的蠡湖沿岸以及长广溪湿地公园等开放式景区的水域。“就在前几天,一名中年妇女过来,把10多只小乌龟放进水里,一边还念念有词。”4日,金城湾公园一名保安告诉记者,这种“放生”行为多发于清明节前后,以及一些重要的宗教节日,“放生”的小动物为市场上采购的各种鱼、蛙、泥鳅、黄鳝、甲鱼等水产品。参与“放生”的市民,少则一两人,多则十余人。前不久在马山举办的一次“放生”活动,有几十辆车、上百人集体参与,“放生”的鱼苗数量十分可观。

  专家指出,出于慈善、宗教、动物保护等目的的“放生”活动,尽管出发点没有恶意,但由于对所放生动物是否携带有害环境的疫病、是否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伤害等缺乏知识或评价,近年来因“放生”活动而造成生态破坏、影响“放生”目的地周边居民生活的新闻屡见不鲜。记者在金城湾公园采访时,一位家住附近、曾经从事水产养殖的老渔民说,不少被市民“放生”的小乌龟、小鱼很难成活,往往过不了几天就死了,给湖水造成污染。此外,有的市民由于缺乏生态保护知识,盲目“放生”外来物种,也给我市湖泊的生态链带来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许怀明在给本报的来信中认为,上述规定比较含糊,实际生活中对于“放生”行为缺少约束力。

  他建议采取综合措施对“放生”行为加以规范。首先,政府的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应明确可以“放生”或禁止“放生”动物清单,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便于“放生”活动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公园等相关管理单位参照执行;对于违法“放生”动物的行为,危害生态系统、损害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除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应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

  他还建议我市建立“放生”活动管理制度,要求“放生”者提前到林业、渔业主管部门报备“放生”地点、动物种类、来源、数量等;禁止随意“放生”活动;并事先通报“放生”地点所述公园、林地等的主管单位以便监管,确保“放生”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此外,公园、林地等管理单位虽然没有执法权,但应该负起劝阻的责任,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告知有关管理部门到场执法。 

编辑:办公室

来源:办公室,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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